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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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冤大头”!家政员在上门服务时意外受伤,搞清到底谁来负责?
浏览:527      发布时间:2020-12-04 14:57

吉林某家政公司派遣一位家政服务员为雇主上门服务,主要进行室内清洁工作。在清洁玻璃时不慎坠楼,造成腿骨骨折。请问这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家政公司一般分为中介制和派遣制,不同的性质,责任划分是不同的。


中介制是家政公司只起到一个中介介绍的作用,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薪酬直接由消费者决定,此时应当由家政人员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的雇主是指我们的消费者,这种情况下若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应当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派遣制是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且应当为家政人员购买保险,当有消费者购买家政服务时,家政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合同,向消费者派遣家政人员。根据第11条规定,此时家政人员的雇主指的是是家政公司,若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


在发生家政纠纷时,三方如何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合同具体内容对维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期我们将介绍,签订劳动合同时,消费者,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应注意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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