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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324      发布时间:2020-08-05 10:31



声

以下内容的信源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为了方便受众阅读,部分与家政、养老等行业相关的文字进行了标红处理。


吉就组办〔2020〕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 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发基础上,大力开发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返”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实施省、市两级基金调剂,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力争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贫困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监管力度,切实抓好“根治欠薪”工作,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加强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和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省、市、县纵向排查和事涉单位、街镇乡、社区横向排查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参展费用给予补贴。务实推进吉浙对口合作和多层次战略合作;调度推动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省份签署的“1+N”战略合作协议落实,适时签署新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指导第一批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城市长春市按国家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依托国家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学前教育、医疗健康、特色文体、休闲娱乐等服务,提档社区生活便利服务。实施电子商务赋能工程,拉动内需消费。促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抓好网红基地建设,带动吉林特产上线销售,扩大销售品种,发展物流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在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稳妥开启“吉林旅游体育消费年”活动,推动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扩大复工复业,有步骤开展省内游、短线游、乡村游,分类指导开展生态、采摘、康养旅游等。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促进形成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步行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力争2022年在所有街道层面各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家居养老服务,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支持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探索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汽车消费,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并指导更多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向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省内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人才,稳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聚焦“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立足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同配套,以抓好产业空间布局带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围绕“761”新基建项目,完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有关要求,适当降低部分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组织各地各部门申报符合要求的专项债券项目,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鼓励自主装备产业化,汽车产业、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支持行业协(商)会发挥外贸服务、项目推介、对外交流作用。鼓励、引导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外贸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为企业外贸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服务和指引服务。坚持进口、出口双向并举,B2B、B2C双轮驱动,推动长春、吉林、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步伐,支持长春、珲春用好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试点政策,推动长春综试区“即买即提”业务、珲春综试区“1210”出口业务开展。跟踪推进中巴跨境电商小镇、对韩货运包机、吉浙跨境电商运营中心等重点项目,全力推动综试区跨境电商B2B出口扩大规模、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取得突破。(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双创新动能拉动就业。围绕汽车、轨道客车、光电子、新材料和信息技术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挖掘新动能、培育新业态、发展新产业。组织开展2020年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重点支持通化市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内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需求。组织实施2020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择优认定一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基础和优势,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用好省内高校、科研资源,建设一批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中试基地、转化基地,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积极推动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大企业(集团)“双创”平台、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搭建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主播生产生活需求,建设集直播间、演播厅、视频制作中心、仓储物流、主播公寓等生产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直播电商服务中心。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培训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培训,加大网络直播、新媒体平台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全媒体、全平台、全渠道的应用水平。举办直播电商峰会、论坛、带货主播大赛、直播带货等有产业影响力的活动。联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打造“吉林优品”“吉林精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5万元(疫情防控期间已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不可重复领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放宽贷款用途,精简申请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贴息力度,对优质项目和重点人群免除反担保,持续加大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惠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围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谋划一批涉农项目,推动“双创”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增收。打造一批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建设一批省级星创天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对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发挥政府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和额度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欠薪保障金制度。向新业态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用人招聘等服务,向求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新就业形态就业。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就业、失业登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保障。严格实施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形势变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实施动态调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鼓励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要逐月(季)递减,具体递减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加大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建立针对高校毕业生的“送就业政策、送就业岗位、送技能培训、送创业指导”进校园宣传活动长效机制和“创业项目+政策红包+精准服务”的大学生创业服务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提升职业培训能力。继续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突出企业重要主体地位。健全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统一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全面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大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常态化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等服务,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分类帮扶。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共享,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各地要建立防范和应对大规模裁员和失业风险预案,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十八)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将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统筹推进,突出重点,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十九)要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任务,确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各项就业服务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方协调机制,联合各相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落实。

(二十)要做好各项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就业创业的浓厚社会环境,增强认同感、凝聚向心力,形成全社会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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