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服务协会

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公益行为认定范围

2018-12-03 16:10 159

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公益行为认定范围

(经 2015 年 8 月 25 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鼓励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建设,推动行业发展,优化竞争环境,带动行业参与者一起成长,共同进步、共享成果,决定对会员单位的公益行为给与鼓励,特制定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公益行为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 发展推荐符合省协会会员标准的新会员; 


二、 参与协会组织的助残、助教、扶贫行动的;


三、 参与协会组织的女工维权、从业者利益保护的;


四、 参与协会组织的收养照顾老人、儿童的;


五、 为行业内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帮助、指导,发挥显著作用的;


六、 公开自有技术、方法、配方、资料解决行业性技术难题有显著成效的;


七、 在协会对外交往活动中提供人、财、物等资源支持的 ; 


八、 提供高级咨询和行业化解决方案实施应用的;


九、 为行业内引进资源、资金、跨界合作渠道和产品的 ; 


十、 参与省协会组织的新标准试点宣贯实施的;


十一、 参与省协会组织的诚信保障计划的;


十二、 为协会开展行业性计划或规范化建设项目研发和运营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


十三、 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公益行为。


发起并实施以上公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在以下方面获得优先权。


一、 可优先享有理事、常务理事的提名权;


二、 优先考虑在协会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担任领导职务;


三、 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全国性评先、评优资格的推荐;


四、 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各类项目申报的受理和指导;


五、 优先获得各类引进资源、技术、服务的对接;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各类试点、示范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 会员单位高管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录入吉林省家庭服务业高级人才注册管理中心数据库;


七、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市场化项目; 


八、 优先获得其他奖励性支持。


2015 年 8 月 25 日